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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空空域:我国空域划分基本方法及飞行要求

智慧物流       2025-09-30        来源: 低空法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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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3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了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进行实名注册登记。

2023年11月2日,国家空中交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空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该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它清晰界定了空域资源的国家所有属性,这为空域资源的规范管理和合理利用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Q:什么是空域,空域又是如何划分的,不同空域的适用和具体要求又是什么呢?

在了解上述知识前,我们需要先了解什么是“真高”,下面我们先看看几个常见的高度定义:

1.真实高度(Truealtitude)是指飞机飞越地形时的垂直距离。它可以使用雷达高度计(或"绝对高度计")测量。也称为"雷达高度"或地面以上英尺/米(AGL)。

2.绝对高度(Absolutealtitude)是指平均海平面以上的实际海拔高度。它是根据非标准温度和气压校正后的海拔高度。(即对应《国家空域基础分类方法》中的“AMSL”)。

3.压力高度(Pressurealtitude)是指高于标准基准气压面(通常为1013.25毫巴或29.92英寸汞柱)的高度。压力高度用于指示"飞行高度",这是美国A类空域(大约18000英尺以上)的高度报告标准。当高度计设置为29.92英寸汞柱或1013.25毫巴时,压力高度和指示高度相同。

根据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中安全操控理论培训里《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操控》法规部分对飞行真高的解释如下:

4.飞行真高 是指民用无人机驾驶航空器的飞行高度与其地面投影的实际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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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图片来自公众号“灰灰无人机”

所以《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或相关法律文件中的真高和前面提到的“Truealtitude真实高度”定义是一致的。即,飞行真高随着航空器正下方物体高度或地形起伏实时在变化。

基于对飞行真高的理解,再进一步看看我国空域的相关飞行要求。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及其补充规定、《国家空域基础分类方法》,依据航空器飞行规则和性能要求、空域环境、空管服务内容等要素,空域被划分为A、B、C、D、E、G、W等7类,其中,A、B、C、D、E类为管制空域,G、W类为非管制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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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A类空域

1.划设地域及范围:通常为标准气压高度6000米(含)至标准气压高度20000米(含)。

2.服务内容:为所有飞行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并配备间隔。

3.飞行要求:①通常仅允许仪表飞行;②航空器和空中交通管理部门之间必须保持持续双向无线电通信;③航空器必须安装二次雷达应答机(同等性能的监视设备);④飞行计划经过审批,航空器进入前须获得空中交通管理部门许可;⑤航空器驾驶员应具备仪表飞行能力及相应资质。

(二)B类空域

1.划设地域及范围:划设在民用运输机场上空。

(1)民用三跑道(含)以上机场,通常划设半径20千米、40千米、60千米的3环阶梯结构,高度分别为跑道道面—机场标高900米(含)、机场标高900米—机场标高1800米(含)、机场标高1800米—标准气压高度6000米。

(2)民用双跑道机场,通常划设半径15千米、30千米的2环阶梯结构,高度分别为跑道道面—机场标高600米(含)、机场标高600米—机场标高3600米(含),顶层最高至A类空域下限。

(3)民用单跑道机场,通常划设半径12千米、跑道道面—机场标高600米(含)的单环结构。

2.服务内容:为所有飞行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并配备间隔。

3.飞行要求:①允许仪表和目视飞行;②航空器和空中交通管理部门之间必须保持持续双向无线电通信;③航空器必须安装二次雷达应答机(同等性能的监视设备);④飞行计划经过审批,航空器进入前须获得空中交通管理部门许可;⑤航空器驾驶员应具备仪表或目视飞行能力及相应资质。

(三)C类空域

1.划设地域及范围:划设在建有塔台的通用航空机场上空,通常为半径5千米、跑道道面—机场标高600米(含)的单环结构。

2.服务内容:为所有飞行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为仪表和仪表、仪表和目视飞行之间配备间隔;为目视和目视飞行之间提供交通信息,并根据要求提供交通避让建议。

3.飞行要求:①允许仪表和目视飞行;②平均海平面高度3000米以下,目视飞行指示空速不大于450千米/小时;③航空器和空中交通管理部门之间必须保持持续双向无线电通信;④航空器必须安装二次雷达应答机或其他可被监视的设备;⑤飞行计划经过审批,航空器进入前须获得空中交通管理部门许可;⑥航空器驾驶员应具备仪表或目视飞行能力及相应资质。

(四)D或E类空域

1.划设地域及范围:①标准气压高度高于20000米为D类空域;②A、B、C、G类空域以外,可根据运行需求和安全要求选择划设为D或E类空域。

2.服务内容:D类空域:为所有飞行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为仪表和仪表飞行之间配备间隔,为仪表飞行提供关于目视飞行的交通信息,并根据要求提供交通避让建议;为目视飞行提供关于仪表和目视飞行的交通信息,并根据要求提供交通避让建议。E类空域:仅为仪表飞行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为仪表和仪表飞行之间配备间隔,为仪表飞行尽可能提供关于目视飞行的交通信息;为目视飞行尽可能提供关于仪表和目视飞行的交通信息。

3.共性飞行要求:①允许仪表和目视飞行;②平均海平面高度3000米以下,指示空速不大于450千米/小时;③航空器在平均海平面高度3000米以上飞行必须安装二次雷达应答机(同等性能的监视设备),平均海平面高度低于3000米安装其他可被监视的设备;④必须报备飞行计划;⑤航空器驾驶员应具备仪表或目视飞行能力及相应资质。

4.特殊飞行要求:

D类空域:仪表、目视飞行的航空器进入前均须获得空中交通管理部门许可,并保持持续双向无线电通信。

E类空域:①仪表飞行的航空器进入前须获得空中交通管理部门许可,并保持持续双向无线电通信;②目视飞行的航空器不需要空中交通管理部门许可,但进入前必须报告,并在规定通讯频率上保持守听。

五)G类空域

1.划设地域及范围:①B、C类空域以外真高300米以下空域(W类空域除外);②平均海平面高度低于6000米、对民航公共运输飞行无影响的空域。

2.服务内容:仅提供飞行信息服务,不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3.飞行要求:①允许仪表和目视飞行;②平均海平面高度3000米以下,指示空速不大于450千米/小时;③仪表飞行的航空器和空中交通管理部门之间必须保持持续双向无线电通信,目视飞行在规定通讯频率上保持守听;④航空器必须安装或携带可被监视的设备;⑤必须报备飞行计划;⑥航空器驾驶员应具备仪表或目视飞行能力及相应资质。

(六)W类空域

1.划设地域及范围:G类空域内真高120米以下的部分空域。

2.飞行要求:①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②飞行过程中应当广播式自动发送识别信息;③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取得操控员执照。

《国家空域基础分类方法》的其他要求:

(一)A、B、C、D、E类空域应当实现通信和监视覆盖,G类空域应当实现监视覆盖。

(二)经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特别批准,航空器可按照目视飞行规则在A类空域飞行,以及超过限制速度在C、D、E、G类空域飞行。

(三)难以满足飞行要求时,航空用户可申请划设隔离空域并对外公布。

(四)B、C类空域范围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可描述为不规则的多边形。

(五)A、B、C、D、E、G类空域明确的飞行要求适用有人驾驶航空器,无人驾驶航空器进入按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明确的要求执行。

(六)各类空域目视飞行气象条件:平均海平面高度3000米以上,能见度不小于8千米、距云水平距离不小于1500米、垂直距离不小于300米;当平均海平面高度900米或真高300米两者取较高值至平均海平面高度3000米时,能见度不小于5千米、距云水平距离不小于1500米、垂直距离不小于300米;当平均海平面高度900米以下或真高300米以下两者取较高值时,能见度不小于5千米、云外飞行。

(七)特殊任务类飞行,按照起降机场开放条件和执飞机组起降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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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D、E、G类空域明确的飞行要求适用有人驾驶航空器,无人驾驶航空器进入按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明确的要求执行。条例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条:

第十九条  国家根据需要划设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以下简称管制空域)。

真高120米以上空域,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以及周边空域,军用航空超低空飞行空域,以及下列区域上方的空域应当划设为管制空域:

一)机场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二)国界线、实际控制线、边境线向我方一侧一定范围的区域;

(三)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监管场所等涉密单位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四)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域、核设施控制区域、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生产和仓储区域,以及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储区域;

(五)发电厂、变电站、加油(气)站、供水厂、公共交通枢纽、航电枢纽、重大水利设施、港口、高速公路、铁路电气化线路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六)射电天文台、卫星测控(导航)站、航空无线电导航台、雷达站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七)重要革命纪念地、重要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八)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规定的其他区域。

管制空域的具体范围由各级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的规定确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承担相应职责的单位发布航行情报。

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管制空域内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

管制空域范围以外的空域为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适飞空域(以下简称适飞空域)。

第二十二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通常应当与有人驾驶航空器隔离飞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可以进行融合飞行:

(一)根据任务或者飞行课目需要,警察、海关、应急管理部门辖有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与本部门、本单位使用的有人驾驶航空器在同一空域或者同一机场区域的飞行;

(二)取得适航许可(即AC证)的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飞行;

(三)取得适航许可的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不超过真高300米的飞行;

(四)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不超过真高300米的飞行;

(五)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上方不超过真高300米的飞行。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融合飞行无需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

(一)微型、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内的飞行;

(二)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

 结合上述规定,民用微型、轻型和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基本都在G、W类空域内飞行,原则上总体飞行海平面高度不应超过6000米,即在一个5880米的非管制空域高山上,仍可在120米真高范围内使用无人机。由此得出,理论上海拔高度6000米范围以内均为可飞区域。

大家在了解我国空域管理相关规定后,本文再为大家介绍一下上述法律法规中所提到的相关部门机构设置以及作为“飞手”必须提前了解并遵守的规则。

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监管体系)

低空经济涉及国家对空域的划设、使用和调整,由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全国空域管理和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工作,即国家空中交通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的级别为中央机构,其前身为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各级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责任区内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工作。

国务院民用航空、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国无人驾驶航空器有关管理工作。其中,中国民用航空局(“民航局”)统一负责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工作,包括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型号合格审定、生产许可审定和适航合格审定等。国家交通运输部对中国民用航空局进行行政管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根据民航局规定,具体负责本地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审批辖区内的民用航空器改装设计批准、生产许可、零部件制造人批准、特许飞行、适航批准标签等。民航地区管理局包括华北地区管理局、东北地区管理局、华东地区管理局、中南地区管理局、西南地区管理局、西北地区管理局及新疆管理局等7个地区管理局。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是专门针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进行规管的民航规章,CCAR部号为92,属于“空域、导航设施、空中交通规则和一般运行规则”,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的主要法律监管文件之一。根据该规则(本文仅列举该规则部分内容,详细规则内容及解读,读者可关注并联系作者):

Part.1主管部门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工作由国家民航局统一负责,民航地区管理局根据民航局规定,具体负责本地区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工作。

Part.2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模式的分类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模式分为开放类、特定类和审定类三类。

(1)开放类开放类满足局方的一般运行要求即可规避相应运行风险,包括1)使用微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运行,2)使用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内运行,及3)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

(2)特定类特定类运行存在一定风险,除满足一般运行要求外还应当在运行前制定相应的风险缓解措施。

(3)审定类审定类运行场景的风险较高,除应满足局方规定的所有运行要求外,还应当在运行前制定完整的风险缓解措施,以实现管控相应运行风险,包括1)使用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人口密集区域上空运行,2)载运人员,3)载运危险品,4)国际仪表飞行规则(IFR)(对应目视飞行VFR)运行。

Part.3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综合管理平台

(1)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即uom.caac.gov.cn,以下称“UOM平台”)是国家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的组成部分,是局方实现操控员管理、登记管理、适航管理、空中交通管理、运营管理等功能并提供相应服务的统一平台。该平台已于2024年1月1日正式上线运行。

(2)中国境内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适飞空域可通过UOM平台查询。所有类型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其所有人都应当按规定在UOM平台进行实名登记,取得登记标志后方可使用。(对应暂行条例第十条)

(3)依法应提供飞行活动申请的飞行活动,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拟飞行前1日12时前通过UOM平台提出飞行活动申请。

(4)组织下列飞行活动,无需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一是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内的飞行活动;二是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三是除有特殊要求的区域外,相关设施管理单位(比如机场,军队)在本设施上空划设的管制空域真高120米以下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飞行活动,经与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协商一致后,无需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但需在计划起飞1小时前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确认。

Part.4操控员管理(CAAC执照)

(1)操控微型、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人员,无需取得操控员执照;

(2)除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外,操控小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人员应取得有效操控员执照;

(3)操控员执照有效期为6年。

(4)审证要求:100小时有效飞行记录。需注意!CAAC执照为法律认可的,符合《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的唯一合法执照。AOPA合格证仅能证明学员完成AOPA认证的培训课程,无法律效力。

Part.5实名登记

(1)2024年1月1日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生产者应当确保其生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具备实名登记后方可激活使用的功能;

(2)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生产者应当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登记其生产产品的型号信息;

(3)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进行实名登记,取得登记标志后方可激活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

(4)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标志包括UAS(无人机系统)和实名登记号。实名登记号为8位阿拉伯数字、罗马体大写字母或者二者的组合。完成实名登记后,所有人可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获取实名登记标志和实名登记二维码。实名登记二维码可查询实名登记的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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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5日,成都行政区域全境实施无人机禁飞首日,三架无人机在管制区域违规升空。上午9点,高新区某工地航拍的无人机被查获;1小时后,天府公园内未实名认证的无人机被拦截;下午1点,天府大道南段又查处一起违规飞行。三起案件均被处以行政罚款。据成都公安通报,2025年上半年成都市查处违规飞行案件同比激增120%。

每一次未经审批的飞行,都是对行业管理的一次挑战,也是对行业未来的一次消耗,在国家空中交通管理法律体系逐步建设完善的过程中,行业合规合法发展已不再是口号,而是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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